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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今日在此公开向领导们反映一下,新湖镇镇长王家福在岭上屯村民诉新湖镇(原大南镇)政府与马友关于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产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违背客观事实,全然不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资产评估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和漏洞,固执主张维持原大南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产权转让协议书,背离中央积极倡导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号召,缺乏贯彻落实总书记号召的“两学一做”共产党员应具有的实事求是、光明坦荡、公道正派的政治襟怀。
在(2016)吉0191民初1796号民事诉讼和(2017)吉01民撤2号民事诉讼中,王家福作为被告新湖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诉讼。
庭审中另一被告马友对其所提交的王荣民副书记“关于大南镇南煤防水材料厂改制中土地情况的说明”进行解释称,南煤防水材料厂在资产评估时因当时土地贱,19600平方米土地没核钱。另外该说明显示“当时大南镇经济困难,南煤防水材料厂为乡政府承担很多债务,当时没有进入企业账”,证实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账目不真实,涉嫌做伪帐.
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书中也未体现出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予以印证。依据伪帐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南煤防水材料厂产权转让协议应该非法无效!
马友主张从1984年到2000年买受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期间,所经营的大南建筑材料厂、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长春市南煤轻体建筑材料厂的几个企业是更名关系,几个企业始终是一本账纯属诡辩。经南关区工商局提交的南煤防水材料厂企业信息显示1992年注册了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的情况下,马友提交了1984年注册的长春市郊区大南建筑材料厂1995年改称长春市南关区大南建筑材料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并非由大南建筑材料厂更名而来而系重新注册。
显示马友在1984年注册郊区大南建筑材料厂注册地为新兴村岭上屯,1992年注册南煤防水材料厂时负责人时登记为马有、注册地登记为南关区大南畜牧厂,明显存在故意虚构二单位非同一法人非同一注册地的情形,1994年注册的南煤轻体建筑材料厂注册地为大南镇,上述三个工商企业注册信息均有故意伪造的迹象,而且均属独立注册的情形,不存在更名关系的客观事实。
马友所说的几个企业是一本账的谎言,被其提交的长南会评字(98)第3 2号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所体现的几个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攻自破,更有 甚者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94年后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核实)》竟 然出现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应付本厂防水材料厂610358.00元和南煤防 水材料厂99303.86元两笔款项。
南煤防水材料厂《94年后应付帐款清查核实明细表》中也出现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应付本厂轻体10540.00元款项.
南煤防水材料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清查核实表》竟然列有和大南建材厂(大南建筑材料厂简称)发生的15843.02元款项。
南煤防水材料厂《94年后其他应付帐款清查核实明细表》中已经列支1997年应付给孟繁林和刘森二人各12500.00元的款项,该款项在南煤防水材料厂资产评估时已列入企业账目,同南煤防水材料厂98年资产评估后产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2.5万元在时间上并非同笔款项 .
上述的《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书》、《长春市南关区大南建筑材料厂营业执照》、《94年后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核实)》、《94年后应付帐款清查核实明细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清查核实表》、《94年后其他应付帐款清查核实明细表》等证据均由马友提交,并加盖公章,马友主张其是真实的,则证实马友在对长春市南煤防水材料厂进行资产评估和受让的过程涉嫌隐匿长春市南关区大南建筑材料厂和长春市南煤轻体建筑材料厂财务账目和资金,涉嫌违法犯罪,建议对马友注册、经营上述三企业的合法性展开调查,对南煤防水材料厂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过程涉及集体资产被非法隐匿、遭侵吞由公安机关及纪委、工商机关展开调查。
综上所述,多个影响南煤防水材料厂产权转让协议有效因素存在重大歧义的情形下,王家福镇长依然主张该转让协议有效,武断沿袭往届政府不当举措,片面追求政府决策稳定,严重背离实事求是,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背离中央所号召的学习“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知行合一,希望新湖镇党委和净月开发区党工委借此为典型将中央所号召的学党规党章,学重要讲话精神,做合格共产党员的的两学一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做实、做细,以务实、昂扬的姿态为迎接十九大的召开营造稳定、祥和的政治氛围!
此致
新湖镇党委及长春净月高新区党工委
长春净月高新区新湖镇新兴村岭上屯村民集体
联系电话:13694309739,15044127870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