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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见多识广的,见到过镇政府和各户签订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么,真是活久见,欢迎大家点评一下!
此所谓“耕地承包合同书”有几大问题挑战世人认知!
1,长春市南关区大南镇人民政府(现改称新湖镇政府)依据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发包主体资格!
2,耕地承包合同书显示为集体合同,格式明显不符合土地家庭联产承包!
3,甲方公章处未加盖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也没有代表人签字!
4,显示的“合同签订日期和鉴证日期为2003年1月1日”,系法定元旦休息日,土地承包合同并非紧急事项,岂会元旦加班办理!
如此漏洞百出的土地承包合同在近年被长春市新湖镇人民政府广为利用,是当地开展法治型政府建设中大搞形式主义的鲜活样本!